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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要求,引导和促进青岛市商业网点建设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和完善与青岛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布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现代商业网点网络和商品市场体系,把青岛市建设成为区域性贸易中心,按照《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依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主要包括市、区级商业中心,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商业街,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共五部分。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2010年)》 5、《青岛市分区规划(1998年—2010年)》 6、《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7、《青岛市商业网点和商品市场建设“十五”发展规划》 8、《青岛市商业分级设置规范》(DB3702/T 015—2002) 9、《青岛市商业零售业态规范》(DB3702/T 016—2002) 10、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四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03年—2005年 远期:2005年—2010年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是青岛市市内七区。即: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规划总面积为1316.27平方公里(含规划城市建设用地266平方公里)。 第六条 规划指导思想 立足于与国际接轨和城市“品字型”发展战略定位,围绕青岛市2012年经济翻两番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青岛逐步建设成为区域性贸易中心的要求,引导和促进青岛市商贸流通业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全面提升整体水平,促进市场繁荣,方便人民生活,完善和优化城市现代商业网点网络和商品市场体系,增强商贸设施的服务和辐射功能,为青岛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迎办“奥运”创造基础和条件,努力推动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规划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坚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新建与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合理布局、优胜劣汰的原则。 5、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 6、坚持速度与效益相结合、适度竞争的原则。 第八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商业网点建设,必须按照本规划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和青岛市规划局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章 规划控制指标和标准
第九条 市级商业中心基本设置商业零售业态为:大型购物中心1处或百货店1—3处,以及大型专业店、专业店、专卖店等;基本商业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核心商业街长度一般在800米以上,或商业聚集在不少于25公顷的区域范围内。同时,配套餐饮、旅馆、文化娱乐、金融、旅游服务、图书报刊和邮电等网点。 第十条 区级商业中心基本设置商业零售业态为:大型综合超市或百货店1—2处,以及大型专业店、专业店、专卖店等;基本商业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核心商业街长度一般在500米以上,或商业聚集在不少于8公顷的区域范围内。同时,配套餐饮、文化娱乐、金融、旅游服务、图书报刊和邮电等网点。 第十一条 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控制指标 1、中型超市。20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服务人口2—5万人。 2、大型综合超市。30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服务人口5—10万人。 3、大型专业店。同业种的大型专业店服务半径不少于5000米。 4、仓储式超市。主要规划在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区域。 5、大型购物中心。主要规划在市级商业中心或交通便利的城乡结合部区域。 6、百货店。主要规划在综合性商业街,市级商业中心规划百货店不超过3处,区级商业中心规划百货店不超过1处。 新建和改建的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原则上采取单体设计、单体建设;大型综合超市、中型超市、仓储式超市的营业层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百货店、大型专业店、大型购物中心原则上不得超过5层;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小于30%;停车场按0.6—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其中地上停车场不小于30%。 第十二条 商业街要求一般街长200米以上,商业店面30家以上;功能设施较为齐全,行业聚集度较高,特色鲜明。 第十三条 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在城市中心地带原则上不再新建;现有的面向市区的生活资料批发市场在市区或市区中心边缘可以保留;物流量大、以区域性辐射为主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以及硬件条件较差、配套不齐全的生活资料批发市场,要结合城市规划改造逐步调整出城市中心,重点以308国道和重庆路两条交通主干道为轴线进行布局。 以青岛市产业、产品为依托,重点培育和发展蔬菜、果品、水产品、纺织品、服装、电子家电、化工橡胶、灯具五金、金属材料、机电等门类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使其成为辐射山东及周边地区的区域性商品集散地。 第十四条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1、每个社区拥有商业服务设施不低于15000平方米,每千人拥有社区商业服务设施800—1000平方米。 2、中型超市。规划设置按照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控制指标执行。 3、小超市。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和中型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 4、农贸市场按照500—1000米左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服务人口一般为2万人。本规划中农贸市场的具体设置,参见青岛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3日批准实施的《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2000年—2010年)》。
第三章 规划发展目标
第十五条 以建设区域性贸易中心为目标。 (一)近期:到2005年,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的配置水平达到目前上海市市区的水平,基本实现小康社会商业服务水平目标。 具体配置目标如下: 1、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达到99处,其中,规划新建23处。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营业面积达到102.95万平方米,人均拥有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营业面积0.35平方米。 2、符合标准的商业街达到16条,其中,新建和改造9条。 3、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达到30处,其中规划新建4处。 4、社区商业初步实现步行10分钟,可基本满足社区居民购物、餐饮、修理、家政服务等基本生活需求。 (二)远期:至2010年,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的配置水平达到西方发达国家90年代中期水平,市场繁荣、消费便利、生活丰富。 具体配置目标如下: 1、市级商业中心网点配置:完成中山路、台东和李村三处改造任务;在香港中路配置大型专业店1—2处;在黄岛区香江路配置大型专业店2—3处。区级商业中心配置:初步规划建设形成13处符合标准的区级商业中心。 2、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达到134处,其中规划新建58处。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营业面积达到139.75万平方米,人均拥有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营业面积0.44平方米。 3、符合标准的商业街达到27条,其中,新建和改造21条。 4、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达到34处,其中规划新建9处。 5、每个社区拥有商业服务设施不低于15000平方米,每千人拥有社区商业服务设施800—1000平方米。大部分社区实现步行5分钟,可基本满足社区居民购物、餐饮、修理、家政服务等基本生活需求,提供较为完善的社区商业服务。
第四章 青岛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
第一节 市、区级商业中心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确立“三主、两副、13区”的市、区级商业中心格局。5个市级商业中心商业零售业态配置基本科学合理,功能配套齐全。中山路市级商业主中心基本改造完成。 第十七条 市级商业中心 1、中山路商业中心。在中山路规划建设大型综合超市1处,大型专业店2处,将中山路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调整为百货店3 处、大型综合超市1处、大型专业店2处,基本建成以商业为主、商旅结合、功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中西文化交融、特色鲜明和档次较高的市级商业主中心。(详见《中山路商贸区改造规划》) 2、香港中路商业中心。在香港中路规划建设1处大型专业店,在泉州路规划建设1处中型超市,使该商业中心的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配置总数为1处购物中心、1处百货店、1处大型综合超市、1处中型超市和2处大型专业店;充分考虑为2008年奥运会配套服务的需要,强化其餐饮、文化娱乐等功能,适当增加各类服务网点,将其建设成为商业商务结合、功能完善、档次较高、现代气息浓厚的市级商业主中心。 3、台东商业中心。调整台东三路商业街的组成结构,依靠市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减少大型商业零售业态比例和大型综合超市的数量,由现状调整为百货店2处、大型综合超市1处、中型超市2处、大型专业店3处;适当增加餐饮店、酒吧、娱乐休闲场所及综合服务设施;改造和完善台东三路步行商业街的功能,将该中心建成以购物消费为主、档次适中、功能较为完善、满足大众化消费需求的市级商业主中心。 4、李村商业中心。规划重点改造少山路步行商业街;依靠市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调整该中心的组成结构,将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由现状调整为百货店2处、大型综合超市2处、大型专业店2处;适当增加餐饮店、娱乐休闲场所及综合服务设施,将其建设成为以商业为主、功能完善、档次适中的市级商业中心。 5、香江路商业中心。在井冈山路规划建设1处大型综合超市,2处大型专业店,使该商业中心的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配置总数为1处百货店、2处大型综合超市、1处中型超市和3处大型专业店;适当增加各种服务网点,将其建设成为以商贸为主、功能完善、档次适中、满足周边居民消费为主的市级商业中心。 第十八条 区级商业中心达到13处。其中,市南区1处,市北区2处,四方区4处,李沧区1处,崂山区2处,城阳区1处,黄岛区2处。具体设置在:团岛、辽宁路、浮山后、海云庵、小村庄、水清沟、双山、振华路、麦岛、沙子口、城阳“北部副中心”、辛安、崇明岛路。 第二节 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规划布局 第十九条 市区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规划总数为134处。按区域分,市南区25处、市北区31处、四方区17处、李沧区22处、崂山区10处、城阳区11处、黄岛区18处(详见表1—2)。青岛市市区平均每2.4万人拥有一处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 第二十条 市南区规划配置总数25处,其中现状17处,新建8处。规划建设天津路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规划建设海泊路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在香港中路的泉州路东侧规划建设香港花园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0.5万平方米;规划改造建设云南路、湛山、香港花园3处中型超市,营业面积均为0.2—0.3万平方米;规划建设疗供、龙山2处中型超市,营业面积0.2—0.3万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市北区规划配置总数31处,其中现状25处,新建5处,改造1处。在辽阳西路以南劲松四路以东规划建设浮山后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0.5—0.8万平方米;在胶州路规划建设1处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在劲松三路中部规划建设1处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0.7万平方米;在辽宁路科技街内规划建设1处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在内蒙古路南侧与沈阳路交叉口处规划建设1处中型超市,营业面积0.3万平方米;规划对连云港路的装饰材料市场进行改造,建设成为连云港路大型建材超市,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四方区规划配置总数17处,其中现状9处,新建8处。规划建设重庆南路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1.5万平方米;在人民路与重庆南路交界处规划建设1处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在四流南路以东长沙路以南(水清沟)规划建设1处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1—1.5万平方米;在308国道福州路立交桥以北的双山村规划建设1处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在1—1.5万平方米;规划建设洛阳路、湖岛、小水清沟、河西4处中型超市,营业面积0.2—0.3万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李沧区规划配置总数22处,其中现状12处,新建10处。在唐山路以北规划建设娄山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0.5—0.8万平方米;在青银公路以东金水路以北规划建设金水路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0.5—0.8万平方米;在振华路沧口广场以南规划建设1处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0.3万平方米;在李沧南部东李村,规划建设东李建材超市,营业面积0.8万平方米;在小坡子、大枣园、文安路、虎山、下王埠、刘家下河规划建设6处中型超市,营业面积0.2—0.3万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崂山区规划配置总数10处,其中现状2处,新建8处,改造1处。在海尔路以东、辽阳东路以北规划建设1处大型购物中心,营业面积20万平方米;在麦岛路以东、香港东路以南规划建设麦岛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0.8万平方米;在沙子口南部崂山路以北规划建设1处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0.5万平方米左右;规划对高科园装饰城进行改造,建设成为建材类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在金家岭、午山、西姜和王哥庄规划建设4处中型超市,营业面积0.2—0.3万平方米;在沙子口办事处驻地改造建设1处大型专业店。 第二十五条 城阳区规划配置总数11处,其中现状3处,新建8处。在城阳区城区北部规划建设城阳中型超市,营业面积0.4万平方米左右;在流亭、惜福镇、夏庄、棘洪滩、红岛、上马、河套规划建设7处中型超市,营业面积0.2—0.3万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黄岛区规划配置总数18处,其中现状8处,新建10处。在井冈山路北侧规划建设一处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左右;在井冈山路中部两侧规划建设太行山路和黄浦江路大型专业店,营业面积0.8—1万平方米左右;在辛安办事处黄河中路规划建设辛安百货店,营业面积1—1.5万平方米;在崇明岛、嘉陵江路、薛家岛、江山路、保税区、辛安北规划建设6处中型超市,营业面积0.2—0.3万平方米。 第三节 商业街规划布局 第二十七条 根据青岛市各区的功能特点和产业构成,依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到2010年,符合标准的市区商业街达到27条。其中,市南区6条、市北区5条、四方区3条、李沧区3条、崂山区3条、城阳区2条、黄岛区5条(详见表2)。 第二十八条 市南区符合标准的商业街达到6条,其中现状4条,规划新建1条,改造2条。规划建设云南路商业街,该街长度500米,网点30家以上;改造中山路综合商业街和闽江路美食街。 第二十九条 市北区符合标准的商业街达到5条,其中现状2条,改造3条。结合辽宁路的改造,培育形成科技一条街,长度500米,网点30家以上;对延安二路商业街进行改造,长度500米,网点30家以上,培育形成摄影一条街;对威海路商业街进行改造,长度1500米,网点120家以上,培育形成综合性的商业街。 第三十条 四方区符合标准的商业街达到3条,其中改造3条。对人民一路进行改造、培育和完善,长度约1000米,使其形成步行商业街;对温州路进行改造和建设,长度800米,网点50家以上,主要配置经营机电产品的专业店、专卖店;对重庆南路进行规划改造和建设,长度约5.7公里,网点200家以上,主要配置汽车销售展示、配件、维修及服务的网点和商品市场,形成以经营汽车及配件为主的“汽车走廊”。 第三十一条 李沧区符合标准的商业街达到3条,其中现状2条,改造2条。将少山路改造建设成为步行商业街,长度340米,网点50家以上,主要配置经营服装、鞋类的专业店、专卖店;对滨河路进行规划改造和建设,长度约1100米,店面80家以上。 第三十二条 崂山区符合标准的商业街达到3条,其中规划新建2条,改造1条。对麦岛路进行改造,长度700米,网点50家以上,培育形成海鲜美食一条街;在沙子口前街北侧,滨河路西侧规划建设特色商业街,长度400米,网点30家以上,培育形成旅游餐饮一条街;在南起李沙路、北至株州路的松龄路,规划建设花卉特色商业街,长度1000米,网点50家以上。 第三十三条 城阳区符合标准的商业街达到2条,其中规划新建2条。在德阳路规划建设商业街,长度500米,网点30家以上;在崇阳路规划建设商业街,长度1000米,网点50家以上。 第三十四条 黄岛区符合标准的商业街达到5条,其中规划新建2条,改造3条。在武夷山路西侧改造培育一条美食街,长度400米,网点30家以上;在柳花泊规划建设一条特色商业街,长度1400米,培育形成旅游餐饮一条街;对井冈山路进行改造和完善,长度1400米,网点50家以上,培育形成综合性的商业街;在黄河中路南侧,规划建设一条步行商业街,长度600米,网点30家以上;对香江路商业街进行改造,长度1100米,网点60家以上,培育形成综合性商业街。 第四节 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规划布局 第三十五条 到2010年,市区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规划总数达到34处。其中,市南区2处、市北区5处、四方区8处、李沧区5处、崂山区2处、城阳区8处、黄岛区4处(详见表3)。 第三十六条 市南区规划配置2处,其中现状3处,规划重点对现状进行改造、调整。 第三十七条 市北区保留现状5处,重点对现状进行改造。 第三十八条 四方区规划配置8处,其中现状6处,规划新建2处。在重庆南路规划建设汽车贸易城;在南昌路与清江路交界处规划建设1处灯具五金市场,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李沧区规划配置5处,其中现状4处,改造1处。对青岛永平路茶叶批发市场进行扩建改造,改造后营业面积约0.5万平方米。 第四十条 崂山区规划配置2处。其中现状1处,规划改造为大型专业店;规划新建2处。规划建设枯桃花卉交易中心,营业面积1.4万平方米;在沙子口南姜村规划建设沙子口水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十一条 城阳区规划配置8处,其中现状6处,规划新建2处。在双埠村规划建设双埠水产品批发市场;在夏庄李曹村规划建设城阳东部果品批发市场。 第四十二条 黄岛区规划配置4处,其中现状2处,规划新建2处。在辛安规划建设1处蔬菜批发市场;在薛家岛风景区规划建设1处旅游品批发市场。 第五节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 第四十三条 在市区73个社区中,按标准配置的社区基本达到拥有商业服务设施不低于15000平方米,每千人拥有社区商业服务设施800—1000平方米。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80%社区实现在步行5分钟的半径范围内,可基本满足社区居民购物、餐饮、修理、家政服务等基本生活需求,提供较为完善的社区商业服务。其他社区实现步行8分钟的半径范围内,提供较为完善的社区商业服务。 崂山、城阳、黄岛区政府驻地社区,实现步行8分钟的半径范围内,可基本满足社区居民购物、餐饮、修理、家政服务等基本生活需求,提供较为完善的社区商业服务。 在新市区重点建设发展群组式、多点式和会所式布局的新型社区商业,增加服务门类和网点数量,完善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较高的消费需求。对老市区内的社区商业以沿街式布局为重点,进行改造和补充,优化结构布局,增加中型超市、小超市和便利店,实现现代与传统的有机结合,加快营造适宜现代人生活居住的社区消费环境。在目前已建成、并且商业网点配置总量达不到本规划标准要求的社区,鼓励和引导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设施挖潜改造或整体转变为商业用途。 各社区商业的经营结构,一般按照购物40%、餐饮30%和其他服务30%的比例进行设置。不同社区可根据离商业中心、专业街及大型综合超市的远近、社区的空间形态、交通网络状况以及社区居民消费层次等因素有所差异。
第五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十四条 建设期限:2003年—2005年 第四十五条 至2005年,规划建设的主要项目为:对中山路商业中心进行改造;新建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23处;新建和改造商业街9条;新建大型专业批发市场4处。 第四十六条 规划共新建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23处。其中,市南区3处,市北区2处,四方区3处,李沧区5处,崂山区3处,城阳区1处,黄岛区6处。 第四十七条 新建和改造商业街9条,其中,市南区3条,市北区1条,四方区1条,崂山区1条,黄岛区3条。 第四十八条 规划共新建大型专业批发市场4处,其中四方区2处,崂山区1处,黄岛区1处。
第六章 规划主要实施措施
第四十九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相结合,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在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建筑设计、开发建设等方面必须按照《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青岛市商业分级设置规范》、《青岛市商业零售业态规范》及国家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一条 建立听证会制度。本规划中未予配置的和确要改变规划定点、规模、零售业态的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必须召开听证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听证会由市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联合组织召开。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建设完成后,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做它用。对不按规划建设的,由市规划部门按城市规划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法,鼓励和引导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人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各类商业网点建设。重点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建设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 第五十四条 积极支持各区搞好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并允许各区对本区亟须发展的商业网点制定地区差别政策,优先发展。 第五十五条 根据本规划,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商业网点建设导向性意见,对全市商业网点建设进行宏观政策引导,使青岛市商业网点建设规范有序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2003—2010年)》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审批期间,可参照本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市区商业网点专业规划(2003—2010年)》的法律有效组成文件是文本和图则。参考性文件是规划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规划有可能进行局部的调整和补充,但必须报请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所辖五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可参照本规划组织编制。 第六十条 本规划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和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