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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商厦经营场地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作为商厦消防安全管理者,对乙方进场经营时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监督、检查,促使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消除火灾隐患,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拒不改正的有权按相关规定处罚并给予罚款。 三、甲方定期对乙方区域的固定消防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四、甲方应及时传达消防机关对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五、乙方人员在营业区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营业区内消防设施完好。 六、乙方指派专人作为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辖区内防火工作。 七、乙方须定期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初期火灾的扑救及熟记报警程序并能够组织人员疏散。 八、乙方人员必须爱护营业区内消防设施,对区域内的各类消防设备不得拆卸、挪用或将其遮盖、占用,更不许挤占消防通道。 九、场内严禁吸烟、私设电源、严禁使用家用电器,违者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十、乙方若在营业区内进行装修,应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一、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对自己的商品财产进行保险投保,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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