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诉称,2006年12月31日下午,其在被告新合作家佳乐超市购买两瓶雪碧饮料,2007年庆祝元旦,突然发现其中一瓶饮料中有黑色异物,全家节日气氛荡然无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货款及交通费1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1日下午,原告焦某在被告新合作家佳乐超市购买两瓶价值9.2元的雪碧饮料。元旦聚餐时已喝下一瓶雪碧,准备喝第二瓶时,发现其中有黑色异物。新疆中粮可口可乐公司是该雪碧饮料的产品经销商。事发后,原告焦某与两被告协商索赔,花去部分交通费。
法院认为,经营者应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符合商品所应具备的质量和性能。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瑕疵的应承担包退,包换的责任,同时应赔偿消费者的其他财产损失。原告焦某在被告新合作家佳乐超市购买的雪碧饮料中确有不明异物,该产品存在瑕疵,现原告主张赔偿货款,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法院酌情予以判决。原告焦某购买此饮品用于元旦聚餐,在特定的环境下欲饮用时发现不明异物,对原告产生了一定的心理伤害。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侵犯了原告的心理健康权,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鉴于原告购买的是知名品牌,并用于特定场合,且被告在诉讼中表示愿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对原告进行补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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