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动态2007-12-19

过节喝雪碧发现异物 法院判决超市经销商连带赔偿5000元

http://www.rrr-mart.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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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12月18日电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焦某与被告新合作家佳乐超市、新疆中粮可口可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今日审理终结。法院判决:被告新合作家佳乐超市退还原告焦某货款9.2元、交通费45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焦某5000元。被告新疆中粮可口可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焦某诉称,2006年12月31日下午,其在被告新合作家佳乐超市购买两瓶雪碧饮料,2007年庆祝元旦,突然发现其中一瓶饮料中有黑色异物,全家节日气氛荡然无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货款及交通费1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1日下午,原告焦某在被告新合作家佳乐超市购买两瓶价值9.2元的雪碧饮料。元旦聚餐时已喝下一瓶雪碧,准备喝第二瓶时,发现其中有黑色异物。新疆中粮可口可乐公司是该雪碧饮料的产品经销商。事发后,原告焦某与两被告协商索赔,花去部分交通费。

    法院认为,经营者应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符合商品所应具备的质量和性能。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瑕疵的应承担包退,包换的责任,同时应赔偿消费者的其他财产损失。原告焦某在被告新合作家佳乐超市购买的雪碧饮料中确有不明异物,该产品存在瑕疵,现原告主张赔偿货款,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法院酌情予以判决。原告焦某购买此饮品用于元旦聚餐,在特定的环境下欲饮用时发现不明异物,对原告产生了一定的心理伤害。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侵犯了原告的心理健康权,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鉴于原告购买的是知名品牌,并用于特定场合,且被告在诉讼中表示愿以现金支付的形式对原告进行补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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