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的信用卡失窃后,被人在某商场刷走了8.4万余元。事后,周先生以收银员未尽审查义务,核对签字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场被判决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周先生损失1.6万余元。
2005年3月19日19时许,周先生在用餐时钱包被偷,一并丢失的除了现金外,还有钱包内的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卡。3月20日,周先生发现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工商银行申请挂失。事后周先生发现,他的信用卡已被他人于3月19日晚,在某商场分四次进行了刷卡消费,消费金额总计8.4万余元。后周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
周先生认为,商场的收银员在他人持卡消费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没有核对签名,也没有核对身份证,存在明显的过错,导致他的经济损失。因此他要求商场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财物被盗,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场作为接受信用卡消费的特约商户,无须进行身份证核对。而收银员在接受付款时是否按照审查标准核对签名,应当由商场举证。虽然事情发生在2005年3月19日,但周先生已经在案发第二天报案,此案尚未了结,相关民事诉讼也已经启动。法院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场应当保留录像材料,但其却以时间过久、录像被销毁为由,不予提供,因此应当推定其未尽到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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