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政策法规2007-12-03

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卫生间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

来源: 北京商务之窗 作者:编辑整理 评论 0 条
 
  第一条 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卫生间是首都窗口行业文明的重要体现,为突出“以人为本”的经营服务理念,提高流通领域消费环境的卫生水平,根据DB11/T190-2003《公共厕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和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大型商业店铺,主要包括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中的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百货店、家居建材商店,以及各类型购物中心等。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卫生间,是指附建于商场内部为消费者提供使用的公共卫生设施。 

  第四条 卫生间应符合《标准》的设计要求。见下表: 
  
  第五条 卫生间设施。 
   
  (一)内部建设。 
  1. 男、女卫生间应设置封闭式独立厕位。 
  2.应设置大便器、小便器、洗手盆等基本卫生设施,并按照《标准》和本市无障碍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卫生设施设备。 
  3.利用面积:平均3-5平方米设一个大便坑位。 
  4.室内高度:应与主体结构基本相符,以不低于3米为宜。 
  5.室内顶棚:防潮、防火、耐腐蚀材料吊顶。 
  6.室内墙壁:贴高档或标准面砖到顶。 
  7.地面、蹲台:铺高级或标准防滑地面砖。 
  8.应采取机械排风方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外排,温度应与购物环境基本相符。 
  9.室内照明应使用节能灯。 
   
  (二)厕位比例。  
  1.男、女厕位比例(含男用小便器):以1:1.5-2为宜。 
  2.男卫生间的大便器与小便器的比例:以1:2-3为宜。 
  3.坐、蹲位大便器比例:以2:8为宜。 
   
  (三)大便厕位。 
  1.大便厕位面积:以(0.9-1.2m)×(1.2-1.5m)为宜。 
  2.无障碍厕位面积:以(0.9×2.05m)为宜。 
  3.无障碍专用卫生间:以(2×2.1m)为宜,并安装应叫器或应急设备。 
  4.大便厕位隔断板(门):高度1.8m以上,内锁式门销,并能由管理人员从外开启。 
   
  (四)厕位内应配备冲便设备、污物容器等;设置标准挂物(衣)钩,且坚固、耐用。 
   
  (五)蹲式大便器应采用前冲后排式;冲水开关应采用红外感应自动冲水或脚踏冲水;小便冲洗应采用红外感应自动冲水或手动节水阀。鼓励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 盥洗设施。 
   
  商场应根据地理位置、顾客流量、经营商品种类等实际情况,在男、女卫生间开辟专门的盥洗区域,提供盥洗设施,提倡并鼓励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盥洗设施和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商场可在盥洗区域附近设自动售纸机,方便消费者如厕。 
  (一)洗手盆:落地式带红外感应洗手盆或延时水龙头,标准洗手盆。 
  (二)面镜:通片式或镜箱,且清洁明亮。 
  (三)洗手液机:应设或男、女卫生间分设感应或手动式洗手液容器,也可提供香皂、肥皂等洗涤用品。 
  (四)烘手机:应设或男、女卫生间分设感应式烘手机。 

  第七条 导向标识。 
   
  (一)卫生间的出入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图形符号,并符合GB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要求。 
  (二)可分别在商场入口处、电梯口、安全通道上方等位置,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且清晰、准确,便于引导消费者。  

  第八条 卫生间的使用。 
   
  (一)卫生间开放时间应与商场营业时间相同。 
  (二)卫生间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可采用图解、文字等方式说明。 
  (三)不得擅自停用卫生间,如遇装修、维修等情况,应及时明示。 

  第九条 卫生管理。 
   
  (一)清洁程度。 
  1.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隔断板等保持整洁,无污迹。  
  2.厕位、便器清洁,无粪迹、尿垢、污物,无明显异味。 
  3.照明灯具、标识、洗手器具、面镜、烘手机、冲水设备等定时保洁,无积尘。 
  4.定期消毒灭蚊蝇。 
   
  (二)保洁作业。 
  1.商场或相关部门应制定《卫生间岗位责任制》、《保洁工作标准》等制度。 
  2.设专人负责保洁作业。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文明作业,礼貌待人。 
  3.地面保洁作业完毕,可采取防滑提示告知。 
  4.保洁工具应存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摆放。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商场应设专人定期对卫生间进行检查,保证便器、供水、供电、通风、盥洗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残损等问题时,应及时维修更新。 
  (二)商场营业结束前,应由保安或有关人员对卫生间进行巡视。 
  (三)发生不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商场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商场在扩建、改建购物环境时,卫生间的设置应高于本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中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可参照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卫生间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仅表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及其管理员立场.) 推荐 收藏 投稿 打印 返回 关闭
上一篇:英国关于零售商与供货商交易关系及零售商促销的法规  
下一篇: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商超进货类)
    评论加载中…
 推荐新闻
     
 精彩广告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零售论坛 -  网站投稿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零售管理咨询网
鲁ICP备05044827号
公司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66号东方商务楼B421,电话: 0532-80775689